古典小说->女仙外史

者,皆如律;其有彼此幼童相殴致死者,亦如律。斗杀、殴杀二者,皆勘实立决。倘有仓卒救父、兄之难,出于迫切之
衷,或骤见妻、妾为人调戏,情难容忍,实有所不甘者,监候。遇赦减等。
其外即系疯病之人,亦并如律,不容少贷。
一、戏杀。并从本律。但律文所载过失杀条款内,有驰马街衢、放枪林野之类,为耳目所不及、知虑所不周者。若
其事出于奉公差遣,似可以过失论;否则属于游戏为乐,当归之戏杀项下也。余有类者仿此。
一、威逼杀。威者,势焰也。小民慑其势焰,既不能与之抗衡,又不敢与之争辨,而甘心于一死者,其气之郁塞而
无可申,其情之冤抑而无可诉,为何如耶?孟氏云:“以刃与政,有以异乎?夫在上者以虐政杀人,尚与加刃无异。”
今以齐民而其威焰竟足以杀人,虽不手操兵刃,而实有甚于操刃者!此其人必大憝元恶,诛之唯恐不速。本律止于杖罪,
有是理乎?
今应改威逼杀者斩,不赦,庶刑罚之中于义哉!若死者非其本身,是伊衰迈、残疾之父母,减罪三等,若系妻妾、
子女并从本律。若亦有废疾者,减罪五等。
臣窃思之,古者五刑,从无减等之制,亦无赎金之法,所犯不同,其罪各别。大辟之不可减而为宫,犹荆之不可减
而为劓、为墨也。至后世之五刑,则绞、斩而可以减流;流与徒,均可以减至于杖与笞。是亦省刑之意,兹者古今参用。
凡死罪减而至于流者,应改为徒五年,徒则递减,杖亦如之。虽减而罪犹存,尚可行也。若赎金一道,则罪尽豁免,是
朝廷以刑法而卖金矣!队菔椤罚鹱魇晷蹋辉谖逍讨冢揭蚬蟹刚撸=鹨允曛4烁锹燮涫拢蛭泄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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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凡律载以私犯罪而赎者,宜尽革除。若因公而犯者,既罚以金,又当并其罪名而泯之,但谓之赎刑可也。如有禄
之人,则罚俸降俸、降职降级,足以尽之;无禄之人,则输金罚粟,或力役足以尽之矣!或曰五刑赎锾,创自《周书。
吕刑》篇,岂可擅论?而不知周之穆王亦为叔世,岂大舜之法,反不可法则与?至鞭作官刑,朴作教刑,此以私犯罪而
细微者,故以朴责教之;若师之朴责其弟子然,今亦定为限制,断不容朴责至二十以外而入于杖罪之数也!夫如是,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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