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典小说->女仙外史
绞者,亦属法重情轻,均宜易以徒罪;再监守、枉法与不枉法,应服大辟,在下文赃款之内。
四赃本律内六赃。常人盗赃、与坐赃皆已削去,其窃盗不计赃而定罪,与常人之盗官物亦然。共去三款,添入“那
移”一条,共为四赃。
一、监守盗赃,五百两徒一年,一千两徒二年,一千五百两徒三年,二千两徒四年,二千五百两徒五年,三千两以
上斩。
追赃不完者勘产,除妻孥外,其妾、婢、僮、仆皆入官。若犯赃止五百两以下,均满杖,与五等徒罪皆刺字。第杖
罪之赃,产尽者赦之,人亡亦赦之,余皆不赦。至律内有准监守盗论,如虚出通关,转贷官物之类,原非侵匿入己,但
应追帑完公,罪止于革职。所谓与其有聚敛之臣,宁有盗臣,法当寓严于宽尔。
一、那移。那移者,或以彼而那于此,或以后而那于前。
推其心则属因公,论其事则为济急,究竟此项仍可以还彼项,前款仍可以还后款,不过仓卒擅动,绝无一毫私意于
其间者,不议外,其有费去虽属因公,而事则原非济急,库帑已亏,无款可补,藉口以为开销之地,而实有侥幸之心,
方名曰“那移”。
其赃比监守多一倍者,罪亦如之;至死者绞,三月以内完者,减等发落;不完者,罪及本身,勘产而止。幸而遇赦,
亦得减等。
一、枉法。赃至一百两者杖。每徒一等,递加五十,计满三百五十两者徒五年,五百两者斩。追赃不完者勘产,妻、
孥、妾、婢、童、仆尽行入官。虽赃止一百两以下,犯五等杖罪者,亦不赦,与徒五等皆刺字。其有准枉法论者,赃数
相等,罪亦如之。唯至死者绞。追赃不完者,勘产而止。妻、孥不问。若犯杖罪者,但免刺字,统不援赦。
一、不枉法赃。其数倍于枉法者,其罪同。至死者,绞。
限一年以内完赃者,减等发落;不完者,但刑本人,不勘产,若遇赦仍得减等。外有准不枉法论者,罪止满徒。追
赃力不能完者,赦之。
六杀分出斗、殴、杀,减去故杀、过失杀,增入威逼杀。
一、谋杀。悉从本律。
一、误杀。悉从本律。
一、斗杀。不论人之多寡,但执持兵器,争斗致死者曰“斗杀”。是皆有意于杀人者,斩;若于拳脚相殴之际,遽
抢兵刃,因而杀入者,亦斩;若系木器,仍从殴杀论;其有老幼及妇女犯者,并如律。
一、殴杀。彼此不拘人众,但以拳脚互殴而死者,曰“殴杀”。是尚无意于杀人者,悉从本律绞;若老人及妇女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