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典小说->女仙外史
献笑倚门,迎新送旧,全在乎异样新妆,作为狐媚以惑人心,尤不在此禁例。
鲍师诸师看了,大赞道:“禁得妙!禁得妙!不禁的尤妙!
从此天下闺中,皆化为淡汝真色矣!“月君遂命素英,一并封发相府,除会朝仪制与后妃、公主二则应奏覆皇帝外,
其臣、庶家五条,即颁敕各郡、县一体遵行。
越数日,吕律与高咸宁各有联衔奏疏二道,不知也为朝仪大典与否。从来草野师儒,每负礼乐典章之学问;庙堂君
相,宁无损益因革之权宜?且看下文。
第八十四回 吕师相奏正刑书 高少保请定赋役
却说两军师的奏疏,原因建文皇帝敕令新旧文武诸臣会议朝仪,行到各郡开府,广谘博访。吕律与高咸宁出镇在外,未便悬议,况且归于帝师裁正,更无可以赞助高深。到因本朝刑书太繁,
赋役太重,二者皆属治平要务,均宜厘正以为一代制度。从来英雄之见大略相同,先经移文会商定了,于建文二十一年
春三月,联名上奏。如今先说刑书怎样更正。其疏略曰:臣闻礼者,禁于未然之前;刑者,旋于已然之后。倘未然者不
可禁,则已然者不可不治。故礼与刑二者,乃圣人驭世之大权也!本朝创国之始,礼仪制度、刑律典章,亦既详且备矣!
虽然,礼可过于繁,而刑不可或繁也。礼之在下者,或可繁,而礼之在上者,亦不可太繁也。兹承皇帝陛下睿鉴及
此,已奉敕旨廷议因革外,臣请得以《刑书》论之。古者五刑,墨、劓、炁、宫、辟;今之五刑,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斩。
其重与轻,大相悬殊。岂古圣王不仁之甚,而必欲残刻人之肢体以快于心哉?夫刑罚重,则民畏而犯者少;刑罚轻,则
民狎而犯者多。
夫断者不可复续,民未有不感激涕泣而日迁于善者。是刑一人,而使千万人惧也!所以虞、夏、商、周,皆相传而
不变。刑措之风,于焉不甚。自汉至唐递加损革。肉刑遂皆废尽,而后世之犯法罹罪者,百千倍于往昔。何也?笞、杖、
徒、流,无损于身,不足以惩其奸也!在良民之误犯法者,犹知自省,若奸狠之徒,则多甘心而故犯,犯而受刑之后,
反若加了一道敕书,为恶滋甚。天下之民,恶者日多而良者日少,不可谓非法之使然也!其弊至此,乌可不思所以更变
之哉?一、笞罪宜革也。
圣王之世,法网宽大,些微过犯,何足加罪?《虞书》鞭作官刑,朴作教刑,原在五刑之外,但施之以鞭、朴而不
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