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典小说->女仙外史

庆吊、币帛往来,虽圣贤亦不能免。
孟氏云:“其交也以道,其接也以礼,斯孔子受之矣!”即“坐”之一字,顾名思义,原属非赃而坐之,又乌足以
服人之心?圣王之世,法网宽大,岂宜有此?将欲举天下之臣民,皆为於陵仲子,如蚯蚓而后可哉!若其结交请托,暮
夜投金,自有枉法与不枉法。二者律文,森然具在,原不可以此藉口而幸免也者。
一、七杀内“故杀”之条宜革也。夫杀人者偿命,乃天地之常经、古今之通义。今以斗殴、杀为可赦,而以故杀者
为十恶不赦,岂死于故杀,乃死于斗、殴杀者,其死有以异乎?若曰临时有意,曰故为其心必欲杀之,与斗、殴之不期
死而死者有异,是则舛已。夫为盗之心,显而易见,即谋杀之心,亦可推求而得,若至拳棒交加,纷纭争斗之际,而必
曰此固无欲杀之心,彼固有欲杀之心也,即鬼神亦有所难明者!若谓故杀之条,亦诛心之律,则当罪有轻重之别。今同
一死耳,又何必分故与不故乎?且今之杀人者,千百案之中,而律以故杀者,曾未闻有一二,至律以斗、殴杀者,则千
百案之中,如出一口。迨秋审之期,多入于可矜可疑,或缓决之内;其抵命者,亦曾未闻有一二。宁不滋长凶人之焰与?
若曰在上者好生之心,慎重决囚,则此命可活,彼命可独死乎?生者可受矜全,死者可受沉冤也乎?王者之生杀,如天
道之有春秋,相须而行,岂可以煦煦为仁,而有害于乾道至刚之用?夫锄稂莠,所以养禾苗;诛奸凶,所以劝良善。孟
氏云:“杀之而不怨。”民日迁善而不知为之者,则是杀人者杀无赦,不必另立故杀之条,以滋其出入之端也耳。
一过失杀之律,赎绞以金,可革也。所谓过失者,乃转瞬所不及,措手所不逮,匪特细人也。即仁人君子,容亦有
罹此厄者。
不可加之以罪,故虚名曰“绞”,而实取罚金十二两四钱有奇,以为营葬之资。岂人之一命,止值此数乎?绞之一
罪,亦止值此数乎?夫徒罪收赎,尚有十八两之多。颠倒若此,殆难为作律者解矣!而且杀之一字,尤不可以混入。自
我杀之之谓杀,此不特非我杀之,亦并非因我而死,焉得标之日过失杀乎?过失既不可名曰“杀”,绞罪亦不容以金赎。
如之何其不去诸?
凡有当此案者,察其人之富贵、贫贱而罚金之多寡,以惜死者之家口,于义当矣!昔子产制《刑书》,萧何造《律
法》,原本均无传焉。今之所谓律者,类皆后代所改作,而又添出如许条例,纷纭错杂,令人莫所适从。夫曹参代何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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